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北京女医师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Medical Women‘s Association,缩写BMW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北京地区经注册的女医师自愿组成的,为实现团结合作、学习提高的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维护女医师的合法权益。团结北京市广大女医师,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加强与全国及世界各国女医师之间的了解、交流与合作,为提高我国人民的健康水平,建设“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首都医科大学阶平楼5楼519)。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国家的大政方针,特别是卫生工作政策法规。在女医师中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育,积极引导会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组织学术交流,总结推广女医师的科研成果并予以表彰。
(三)组织业务培训,为女医师创造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和科研水平的条件;
(四)维护女医师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各地及国际合作与交流;
(六)根据国家政策,兴办经济实体,开展业务咨询;
(七)同中国女医师协会积极合作,广泛开展妇女界的联谊活动;
(八)办理北京市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行业协调、国际合作与交流、学术研究、专业培训、业务咨询、兴办经济实体,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和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参加并支持本协会的活动;
(五)依法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六)关心、赞助本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海外华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担任本会相应的荣誉职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单位向协会办公室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办公室初审后,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审查意见,由其讨论决定;
(三)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缴纳会费;
(二)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第十五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会员单位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会员单位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职务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以差额或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十八条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或临时常务理事会,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数量为团体会员单位代表的60%以上及个人会员的60%以上参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和负责人提名和选举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有60%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30日前,须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
第二十四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30日内,须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2/3以上。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者罢免本协会负责人;
(三)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届中决定增加理事,但增加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届理事总数的1/3;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换届按以下程序筹备: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常务理事会商业务主管单位成立换届领导小组;常务理事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召集,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二)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包括换届会议的时间、地点,负责人、理事和常务理事候选人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等内容,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增补理事,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提议,或有60%理事提议,必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不能到会,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并拥有委托投票权。本届期内理事本人缺席2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常务理事、负责人采取无记名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当选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的2/3。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本协会负责人在选举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款之外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并拥有委托投票权。1届内常务理事本人缺席3次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有1/3常务理事提议,必须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协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四十条 本协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和超过60周岁的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节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内设办公室、财务部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办事机构与本协会住所一致,其负责人由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担任。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本协会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六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
(三)监督本协会及本协会负责人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本协会及本协会负责人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的;
(五)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本协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之前,必须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30日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预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26日北京女医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数字均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